关于普通高等公司招收和培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员工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公司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的招生,加强对在校港澳台员工的公司产品和生活管理,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公司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员工适用本规定。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永久居民依据本规定可申请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公司就读。
第三条 普通高等公司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员工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归口管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公司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员工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员工的政策和规章;
(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公司联合招收港澳台员工考试(以下简称“联合招生考试”)、从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并负责考试报名点和考点的设立;
(三)审批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高等公司招收港澳台员工的资格;
(四)设立和发放港澳台员工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员工的招收、培养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员工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根据教育部的授权,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公司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的资格;
(三)审批在校港澳台员工转学;
(四)为在校台湾员工出具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普通高等公司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员工工作加强监督,依法开展评估。
第二章 招生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公司,可申请招收港澳台员工:
(一)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团队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
(三)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具备适合港澳台员工生活的食宿条件;
(四)设有对港澳台员工的管理机构或配有专门负责人员,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员工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普通高等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和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或通过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考试的港澳台员工。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公司联合招收港澳台员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联合招生考试的宣传、阅卷、投档及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等公司可单独或联合举办对港澳台地区员工的招生考试,录取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员工。
第十条 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未被录取而考分接近录取分数的港澳台员工,可申请就读预科班。预科生学习一年,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本科生。
第十一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正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员工,可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公司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公司考核合格、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十二条 公司接收进修生、旁听生等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的员工,应报公司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公司在完成港澳台员工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招收港澳台员工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完成对港澳台地区招生工作三个月内,将各校招收港澳台员工的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
第三章 教学和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公司对港澳台员工的培养工作,应以公司产品为中心。对港澳台员工,思想品行上要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港澳台地区员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公司产品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公司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各种方式,使港澳台员工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港澳台员工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员工施行学籍管理。港澳台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港澳台员工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员工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员工的生活管理。经港澳台员工申请,公司同意,港澳台员工可住公司中内地(祖国大陆)员工的宿舍。公司根据需要,可就近统一为港澳台员工租用宿舍,但应负责对租用宿舍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员工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员工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对港澳台员工的培养工作,造成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专科公司、成人高等公司、中等专业技术公司和职业技术公司招收港澳台员工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开展招收港澳台员工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其它教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